广州刻章公司至新的印章管理 广州市印章备案和查询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2-22来源:www.yinzhang8.com.cn 作者: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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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印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备案和查询管理工作,保障印章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广 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个 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 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三条 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四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必须持本规定所列的材料,到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办理《刻章许可证》后,到本区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 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并于2个工作日内凭《取印凭证》到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领取印章,现场启用,留存印模。
未经备案并留存印模的印章,其合法性不受公安机关保护。
第五条 印章刻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刻章许可证》列明的规格、式样、印文、材质和数量刻制印章,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刻制好的印章送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刻制印章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介绍信或者委托书(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需刻制印章规范名称、数量)。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和需刻制印章规范名称、数量)。
(二)经办人军官证(士兵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刻制印章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名出具的委托书(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需刻制印章规范名称、数量);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备案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出具申请书(注明需刻制印章规范名称、数量)。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单位或者机构原有印章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损坏需重新刻制的,除提供申请刻制印章所需的材料外,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当交回旧印章。公安机关印章备案窗口民警应当当场销毁(可在经办人的见证下,先将印章上的部分文字当场损毁,再集中销毁)并出具《印章销毁回执》。
第十条 单位或者机构原有印章因遗失需重新刻制的,除提供申请刻制印章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登报声明印章因遗失而宣告作废的报纸原件,并自登报声明之日起7日后到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办理重刻印章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机构原有印章因被盗抢需重新刻制的,除提供申请刻制印章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自登报声明之日起7日后到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办理重刻印章备案手续:
(一)案发地或者单位、机构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的报案回执。
(二)登报声明印章因被盗抢而宣告作废的报纸原件。
第十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和材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或者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的印章,可以中、外文并刊,但不得单刊外文。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中央不得刊刻五角星,可以刊刻企业标志。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机构因工作需要,申请查询本单位印章备案情况、调取印模的,应当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注明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以及需查询的印章规范名称)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查询。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单位因执法、办案需要,申请查询其他单位或者机构印章备案情况、调取印模的,应当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 名、证件号码以及需查询的印章规范名称)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查询。
事业、企业等单位因印章引发经济纠纷或者案件需要,申请查询涉案单位或者机构印章备案情况、调取印模的,应当委托律师,由律师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涉案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印章备案窗口查询。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机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印章备案的,刻制的印章无效且应当交回公安机关销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印章备案窗口民警无故拒绝受理印章备案申请或者查询申请,未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公安局投诉(投诉电话:110)。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清算小组申请刻制印章时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清算决定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刻制印章时提供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刻制印章时提供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回执”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