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印章惯例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使用规定的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宽边内加一细线,中间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不能横排。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或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为"**总工会"或"**工会委员会"。印章所刊工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1 //、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 //、各级工会组织的印章样式一律为圆形,宽边内加一细线,中间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 3 //、印章所刊工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工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刊左,汉字刊右。 4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直径50mm,边宽1.5mm,五角星直径20m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委办一级组织的印章,直径46mm,边宽1.2mm,五角星直径18mm。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所属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42mm,边宽1.2mm,五角星直径16mm。 5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的尺寸、印章式样、印章规格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印章相同。由同级工会组织制发。 6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委办一级组织的印章由全总办公厅制发。其他工会组织及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其主管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会组织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有关的全国产业工会可视情制定具体办法)。 7 //、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应在印章样式规格上与正式印章有所明显区别,各单位可自行刻制。 8 //、如确实需要制做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可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式样规格应与正式印章相同。 9 //、刻制工会组织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开具证明,并详细写明印章名称、印章样式和印章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去指定的刻章公司刻制。承制刻章公司和刻制者都不准留印章样和仿制。递送工会组织的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 10 //、工会组织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工会组织印模在本单位存档。工会组织的印章因受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上缴原制发单位。收回的旧印章,应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应经本组织负责人批准,2人监管销。 11 //、工会组织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工会组织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工会组织印章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且印有文件头的工会内部文件,可不盖印章。 (1986年12月5日)本文转载网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