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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印章样式 印章刻制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0-12-17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使用与印章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样式、印章刻制和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 刻章诚印品牌- 刻章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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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油印泥印台
其它印章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使用与印章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样式、印章刻制和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民政部、公安部。【文号】公安部令第1号


印章规格、印章式样和印章刻制

1.社会团体的印章样式为圆形。

2.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直径45mm,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3.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直径42mm。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4.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5.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印章的名称、印章文字、字体和刻章材料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2.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

3.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4.刻章材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5.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专用印章的制发

1.其他专用章,在印章名称、印章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2.钢印直径至大不得超过42mm,至小不得小于35mm,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印章的管理和印章的缴销

1.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2.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4.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5.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6.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7.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8.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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