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为加强企业项目部印章雕刻、印章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收回、印章销毁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项目专用章雕刻人、项目专用章保管负责人等,必须按此管理规定妥善使用与保管项目部印章。 第1条:项目专用章雕刻由工程部申请,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办公室承办。 第2条:项目部领取公章时应出具领条,并向财务部缴纳保证金五百元,待该项目竣工交回公章时凭收据予以返还。 第3条:项目专用章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4条:项目部专用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上报工程资料使用,不得在其他合同、收发材料、协议上加盖项目部专用章。 第5条:项目专用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6条:项目专用章因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7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专用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项目专用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专用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专用章启用的; 第8条 项目专用章保管人员是项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诚印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保管人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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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刻章备案专员 曾 秋 |